我市未开展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请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优先选择公积金贷款

  •     依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108号) 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 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至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51267-2017)颁布实施,国家标准中没有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一项目。所以,达州市没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这项政策。
        目前,我中心严格执行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印发的《达州市住房公积贷款管理办法》(达市金管委〔2022〕2号)文件要求,针对管理办法中所设立的贷款业务,中心有充足的资金满足缴存人贷款的需要,并做到应贷尽贷。在此提醒广大缴存人若符合贷款条件,请优先选择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免造成无法转贷。
        我市如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我中心会通过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发布,敬请广大缴存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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