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发〔2022〕4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
    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16 日
    - 2 -
    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6〕71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
    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 号)精神,推进建
    筑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全力以赴稳住经济基本盘,现结
    合达州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的使用,到 2022 年底,全市
    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 30%,并逐年递增,到 2025 年达
    到 40%以上。
    第二条 从 2022 年起,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
    设部门,列出当年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使用装配式建筑的土
    地出让计划,明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式建
    筑的单体建筑装配率,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从 2022 年起,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在当年全市新开工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含国有平台公司建
    设项目)清单中,列出装配式项目,明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
    筑面积比例和装配式建筑的单体建筑装配率,按程序报市政府
    批准后实施。对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单体建筑装
    配率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复概算,财政部
    - 3 -
    门不予批复招标控制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挂网招标。
    第四条 在审定容积率时,对使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社会
    投资项目,其使用装配式建筑的墙体不计入地块容积率,最高
    标准不超过计容总面积的 3%。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
    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 50%,其余部分可在 1 年内全部缴清。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
    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鼓励本地建筑企业投标。
    第六条 凡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房住宅的购房人,按土地
    权属由同级财政给予 50 元/平方米进行补贴。使用公积金贷款
    首次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在现有基
    础上上浮 20%。
    第七条 开发企业提供银行保函的,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
    的预售监管资金留存额度减半。项目建设达到正负零以上,或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 25%以上,可办理商
    品房预售许可。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 30%以上,可依法依规申
    请使用预售监管资金。
    第八条 财政资金对装配式关键技术攻关以及研发、转化
    并投产的示范项目给予支持,对获得国家级部品部件生产基
    地、工程应用生产基地、科技研发生产基地(民营)的相关企
    业,分别给予 100 万、50 万、50 万奖励,获得省级装配式部品
    部件生产基地、工程应用生产基地、科技研发生产基地(民
    营)的,分别给予 50 万、20 万、20 万的奖励。
    第九条 对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及钢构件等部品部件的大
    - 4 -
    型货运车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道路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办理和交通畅通保障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优先对使用装配式建筑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贷款支持。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
    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对装配式生产、研发
    和施工企业给予信用类综合授信支持,原则上执行市场定价利
    率,最高可在现有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 10%。对使用金融机
    构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房的购房人,最高可在现有执行利
    率的基础上下浮 10%。
    主城区(通川区、达川区、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
    区)奖补资金由市、区各承担 50%,其他县(市)由县(市)
    自行承担。涉及同类或多项奖扶政策的,奖补资金就高不就
    低,不重复享受。我市已有优惠政策,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
    的,以本措施为准;施行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规定执
    行。对 2022 年在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中未立项的,参照本
    措施执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 PDF在线浏览——333: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延长《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 存使用试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下一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十条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