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通知(达金管函〔20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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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通知
                 达金管函〔2018〕12号
     
    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及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若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政策与我市非港澳台缴存职工一致,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资料中的居民身份证替换为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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