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 不再收取相关证件复印件的公告

  •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
    不再收取相关证件复印件的公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川建金发〔2018〕409号)要求,我中心研究决定,从2018年5月11日起,缴存职工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我中心不再收取职工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证件的复印件,确需收取职工证件复印件的,由我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免费为职工复印。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0日

    相关热词搜索: 公积金 住房 职工

    上一篇:关于五一假期暂停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 不再提供书面申请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