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指南

  •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指南

    一、重要提示
    (一)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1.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2.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3.利用虚假购房、租房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4.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5.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6.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二)个人账户被达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纳入失信名单管理的或被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提取。
    (三)在四川、重庆行政区域外职工住房消费提取,缴存职工或配偶必须先有购房所在地的户籍再购房(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及工作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一致。
    (四)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缴存职工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填写丧偶未再婚承诺书;未婚的现场填写《未婚承诺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
    (五)婚前房屋产权单独所有的,购房提取只能提取产权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婚内房屋产权单独所有的,购房一次性提取及还贷提取不受此限制。
    (六)同一家庭成员(职工及其配偶)同一住房消费提取理由提取,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七)缴存人与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的非直系亲属关系合买一套住房,不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与直系亲属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合买住房申请提取的,按合同协议中房屋产权共有人各自所占房屋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提取。
    (八)全款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房龄在25年(含)以上的或所购住房在近两年内有两次(含本次交易)及两次以上交易记录的,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并在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
    (九)提取申请人必须提供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储蓄账户作收款账户(因二类卡以下账户会受资金额度限制导致划款交易失败)。
    (十)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个人信息查询授权及承诺书。
    (十一)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首次办理提取及组合贷款还贷本息提取须在线下窗口办理,均可申请委托按年签约还贷提取。
    (十二)所购房屋所在社区、街道或小区属于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的不予提取(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与房屋总价相近、购房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所购房屋短期内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况占比较高,且该套房已在川渝公积金行业中多次办理购房提取)。
    二、法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三)《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达市金管委〔2022〕2号)
    三、提取的类型、条件、额度及材料
    提示:以下(一)至(十五)为非销户型住房消费提取,(十六)为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属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非销户型提取,(十七)至(二十一)为销户型提取。
    (一)购新建商品房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须在网签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备案日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4)备案表原件1份;
    (5)购房缴款票据原件1份
    (6)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7)川渝辖区外购买的还需提供户籍证明及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购买再交易房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上一个月末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购房协议原件1份;
    (4)契税完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原件1份;
    (5)《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6)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7)川渝辖区外购买的还需提供户籍证明及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拆迁安置房补差价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应在补缴被拆迁房屋缴款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被拆迁房屋补缴款。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政府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原房屋的产权证原件1份;
    (4)拆迁安置房补差价票据原件1份;
    (5)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6)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取得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证明文件原件1份;
    (4)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5)购房款票据原件1份;
    (6)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7)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购买司法拍卖住房
    1.购买司法拍卖住房提取条件及额度
    (1)取得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的成交价格。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4)房屋交易过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原件1份;
    5)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及购房款发票原件1份;
    6)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7)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购买拍卖公司拍卖住房
     1.购买拍卖公司拍卖住房提取条件及额度
    (1)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契税完税凭证原件1份;
    (5)购房款发票原件1份;
    (6)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7)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改造竣工后一年内申请。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改造小区分摊费用。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建设部门出具的改造文件原件1份;
    (5)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6)费用分摊表原件1份;
    (7)缴款票据原件1份;
    (8)本人的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9)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危旧房改造“以旧换新”补差价
    1.提取使用条件及额度
    (1)凡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缴存人配偶、子女、父母)的自住住房被政府纳入达州市中心城区或各县(市)区主城区危旧房改造三年攻坚行动示范项目的,均可提取使用个人及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支付“以旧换新”改造中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2)应在补缴危旧房“以旧换新”补差价款缴款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3)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以旧换新”补差价款(为父母以旧换新补差价款的不超过多子女家庭为每个子女均摊、协议或指定分摊实际支出费用)。
    (4)多子女家庭为父母“以旧换新”补差价款提取的只能线下窗口办理一次性提取。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直系亲属提取提供);
    (4)危旧房改造“以旧换新”补差价款提取个人信息查询授权及承诺书(直系亲属提取提供);
    (5)与危旧房改造相关实施部门签订的《房屋以旧换新安置协议》等合同文件;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该房屋被纳入危旧房改造“以旧换新”三年攻坚行动示范项目的相关文件或公告复印件;
    (7)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8)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建造自住住房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须在获得相关建造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不超过实际支付建房费用。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县级及以上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手续原件1份;
    (4)建房款发票原件1份;
    (5)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6)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翻建自住住房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须在获得相关翻建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不超过实际支付翻建住房费用。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县级及以上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1份;
    (4)翻建费用票据原件1份;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6)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7)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须在获得相关大修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不超过实际支付大修住房费用。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县级及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1份;
    (5)大修费用票据原件1份;
    (6)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7)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正常归还贷款满12个月(含)后申请。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不超过申请时最近12个月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4)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正常归还贷款满12个月(含)后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不超过申请时最近12个月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1份;
    4)借款合同原件1份;
    5)贷款银行加盖业务公章的12个月还贷情况明细表1份;
    6)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7)偿还川渝辖区外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户籍证明及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三)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在本市办理过签约还贷的,在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前须提前解约“公积金签约还贷”手续;
    (2)须在还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3)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总额。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本市公积金贷款不需要);
    (4)住房借款合同原件1份(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需要);
    (5)贷款银行出具的已全部还清凭证及贷款银行加盖业务公章的近12个月还贷流水原件1份;
    (6)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7)偿还川渝辖区外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户籍证明及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四)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在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无自住住房的。
    (2)在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无自住住房或仅有一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
    (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4)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及家庭房屋信息记录》原件或签订《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个人承诺及查询授权书》1份;
    (4)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5)多子女家庭需提供多子女证明材料(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疫苗接种卡)及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可在网上办理。
    (十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提取申请人本人、本人及 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后一年内申请。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不超过个人加装电梯的实际支付费用(不超过多子女家庭每个子女均摊、协议或指定分摊实际支付费用)。
    (3)多子女家庭为父母加装电梯提取的只能线下窗口办理一次性提取。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加装电梯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为父母加装电梯提取的提供);
    (5)既有住宅安装电梯个人信息查询授权及承诺书;
    (6)已审查批准的电梯规划设计方案复印件;
    (7)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备案书(联合竣工验收)复印件;
    (8)特种设备使用证复印件;
    (9)每户分摊费用表复印件;
    (10)缴款票据(凭据)原件1份;
    (11)提取申请人本人的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12)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六)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属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职工本人、配偶及直属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2)重大疾病以医保部门当年公布的范围为准(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红斑狼疮、器官或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丙肝、脊髓空洞症、脊髓蛛网膜粘连、结核性脑膜炎、交通性脑积水、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高血压病(Ⅱ、Ⅲ级)、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病毒性肝炎、心脏病、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结核病、心肌梗死介入治疗术或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癫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肾病综合症、地中海性贫血、重症肌无力)。 
    (3)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后一年内办理。
    (4)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且不超过医保部门报销后的个人所负担的医疗费用。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原件1份;
    (4)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原件1份;
    (5)医保部门报账凭据原件1份;
    (6)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户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
    (7)本人的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8)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七)离(退)休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单位足额缴存且账户已封存。
    (2)全额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提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如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原件1份;
    (2)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3)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可在网上办理。
    (十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全额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3)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4)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可在网上办理。
    (十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单位足额缴存且账户封存已满6个月(含)以上未再就业并未再建交公积金的。
    (2)全额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1份;
    (2)本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3)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可在网上办理。
    (二十)出境定居的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单位足额缴存且账户已封存。
    (2)全额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2)本人银行Ι类储蓄卡原件1份;
    (3)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可在网上办理。
    (二十一)死亡提取
    1.提取条件及额度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单位足额缴存该职工到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止的住房公积金且账户已封存。
    (3)全额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提取材料
    (1)法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1份;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缴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原件1份;
    (4)死亡职工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需提供公证机关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原件1份;
    (5)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公证(配偶继承的提供法定婚姻关系证明)原件1份;
    (6)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7)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渠道
    (一)提取业务咨询和受理
    公积金业务咨询热线:0818-12345
    市本级:0818-3091366
    大竹县:0818-6221471
    宣汉县:0818-5223087
    开江县:0818-8223278
    万源市:0818-8603559
    渠县:0818-7226678
    (二)线下业务受理渠道
    达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三)线上业务受理渠道
    1.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https://www.dzzfgjj.com/
    2.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3.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4.天府通办APP
    五、办理流程
    (一)线下办理:申请人携带备齐的资料到公积金窗口,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线上办理:申请人将资料上传后,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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