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指南

  • 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特别条款
    1、请缴存职工保证贷款资料的真实性。2016年3月17日,我中心与达州市公安局已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对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将纳入《达州市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和征信管理,并依法追究造假资料机构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2、缴存职工被纳入中心《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或账户状态处于封存或冻结的,不能办理贷款。
    3、借款人不能亲自到场面签的,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联系电话。
    法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达市金管委〔2019〕2号)
    4、《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试行办法》(达市金管委〔2020〕5号)
       
    一、贷款对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从未办理过或虽办理但已全部清偿完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在达州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在账户启封后并重新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租房提取除外)的缴存人须再缴存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对购买自住住房的,须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5、有职业、有技能和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足够的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只能是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合同备案表)。
    三、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在达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
    2、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3、申请贷款前账户状态为封存、冻结的;
      4、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缴存未满一年的;
    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有逾期记录连续3期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
    6、缴存人不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
    7、没有担保公司出具的借款人违约还款担保责任书的。
    8、所购住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
      9、购同一套住房已一次性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10、有其它不良债务的;
    11、其他情况。
    四、贷款额度、首付比例、抵押值、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并不得突破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即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夫妻只有一方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2、贷款额度计算: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还贷能力系数(还贷能力系数的范围为40%)。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商业住房贷款、车贷、消费贷款、农户贷款、为他人贷款担保、其他贷款等在计算其贷款额度时应平均分摊到每月计算还款能力。
    3、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公积金缴存额。
      (二)首付款比例
    购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三)抵押值的确定
    1、购首套房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用于抵押的抵押物价值的80%;
    2、购二套房改善性住房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用于抵押的抵押物价值的60%。
    3、购再交易房的抵押值不得超过该房评估价值的70%。
      (四)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男不能超过60周岁,女不得超过50周岁,且最长贷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
    (五)贷款利率
    1、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2、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3、贷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我中心可要求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息或对剩余贷款本金按国家商业银行同期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4、贷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的,我中心可依法收回贷款余额本息或对剩余贷款本金按国家商业银行同期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五、贷款资料
      (一)购新建商品房
    1、贷款申请表;
    2、网签购房合同、备案表原件;
      3、购房款发票原件;
      4、售房单位(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款证明;
      5、借款人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原件;
      6、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并填写丧偶未再婚承诺书;未婚的现场填写《未婚承诺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并填写离婚未再婚承诺书);
       7、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的《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原件(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住房查询情况);
    8、异地缴存公积金借款人,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缴存明细原件;
      9、借款人及配偶个人5年的信用报告原件;
    10、银行近3年的资金流水、近期1年的社保缴纳基数证明;
    11、其他资料。
      (二)购再交易房
      1、贷款申请表;
    2、房屋买卖网签合同、备案表原件;
    3、卖方出具的首付款收据原件;
    4、卖方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收款账户原件;
    5、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6、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原件;
    7、借款人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原件;
    8、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并填写丧偶未再婚承诺书;未婚的现场填写《未婚承诺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并填写离婚未再婚承诺书);
    9、评估机构出具的用于抵押的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三份(由中心统一评估);
    10、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的《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原件(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住房查询情况);
    11、异地缴存公积金借款人,需在当地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缴存明细原件;
    12、借款人及配偶个人5年的信用报告原件;
    13、银行近3年的资金流水、近期1年的社保缴纳基数证明;
    14、其他资料。
    六、审批流程
    1、借款申请人到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窗口递交贷款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接件窗口2人以上到申请人家庭和工作地调查家庭基本情况及收入(包括工资发放表)、债务等情况;
    3、核实银行近1年的资金流水、近5年的个人征信、近期1年的社保缴纳基数证明;
    4、各管理部(城区管理科)提出初审意见;
    5、各管理部(城区管理科)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同意贷
    款的审批建议;
    6、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最终研究审定是否
    同意贷款;
    7、担保公司出具的借款人违约还款担保责任书。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
    八、贷款业务咨询和受理
      公积金业务咨询热线:0818-12345
    市本级:0818-2389613 、0818-2181606
    大竹县:0818-6221471
    宣汉县:0818-5223087 
    开江县:0818-8223278
    万源市:0818-8603559
    渠   县:0818-7226678
    业务受理: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贷款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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