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特别条款
      1、请缴存职工保证贷款资料的真实性。2016年3月17日,我中心与达州市公安局已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对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将纳入《达州市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并依法追究造假资料机构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2、缴存职工被纳入中心《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或账户状态处于封存或冻结的,不能办理贷款。
      3、借款人不能亲自到场面签的,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联系电话。
      法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2、《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达市金管委〔2019〕2号)
     
      一、贷款对象
      1、本市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从未办理过或虽办理但已全部清偿完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异地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在工作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从未办理过或虽办理但已全部清偿完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在达州市城镇规划区内购买自住房,并能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的,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或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在账户启封后并重新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租房提取除外)的缴存人须再新缴存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拟提供的担保应符合下列要求:对购买自住住房的,须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房产作抵押物。
      5、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足够的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只能是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备案表)或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具有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需具有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7、缴存职工及配偶婚前各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均结清贷款的,婚后购房允许其再申请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上只显示有一套住房);
      8、符合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三、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在达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
      2、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3、申请贷款前账户状态为封存、冻结的;
      4、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缴存未满一年的;
      5、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含个人信用报告上所反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有逾期记录连续3期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贷记卡、准贷记卡有逾期记录连续6期以上或累计9期以上的;
      7、在中心业务系统中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录未满5年的;
      8、在中心业务系统纳入黑名单未满3年的;
      9、本地缴存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
      10、异地缴存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以上的;
      11、购买非自住住房的(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以外的);
      12、所购住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
      13、购同一套住房已一次性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14、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及中心业务系统所记录)的;
      15、有其它不良债务的。
      四、贷款额度、首付比例、抵押值、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并不得突破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即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夫妻只有一方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2、贷款额度计算: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还贷能力系数(还贷能力系数的范围为40%-50%),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规定缴存比例。具体系数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还贷能力、信用情况等确定。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商业住房贷款、车贷、消费贷款、农户贷款、为他人贷款担保、其他贷款等在计算其贷款额度时应平均分摊到每月计算还款能力。
      (二)首付款比例
      购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三)抵押值的确定
      1、购首套房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用于抵押的抵押物价值的80%;
      2、购二套房改善性住房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用于抵押的抵押物价值的60%。
      3、购再交易房的抵押值不得超过该房评估价值的70%。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得超过30年。
      (五)贷款利率
      1、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2、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3、凡贷后停缴6个月及以上的(工作调动、退休的除外),其贷款利率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转为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五、贷款资料
      (一)购新建商品房
      1、单位出具核实意见的贷款申请表;
      2、合法有效的网签购房合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款发票原件(付款票据、转账凭证)及复印件;
      4、售房单位(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款证明;
      5、借款人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填写丧偶未再婚承诺书;未婚的现场填写《未婚承诺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所在地房管局查询的《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住房查询情况)原件;
      8、异地缴存公积金借款人需当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缴存明细原件;
      9、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10、其他资料。
      (二)购再交易房
      1、单位出具核实意见的贷款申请表;
      2、房屋买卖网签合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款发票(付款票据、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售房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收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借款人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原件;
      7、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填写丧偶未再婚承诺书;未婚的现场填写《未婚承诺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8、评估机构出具的用于抵押的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三份(由中心统一评估);
      9、购房所在地房管局查询的《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住房查询情况)原件;
      10、异地缴存公积金借款人需在当地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缴存明细原件;
      11、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12、其他资料。
      六、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窗口或受托银行递交贷款资料;
      2、符合条件的,由中心进行审批;
      3、中心审批通过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
      4、中心以转账的方式划转贷款资金到中心委贷银行,由委贷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开发企业监管资金账户)或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
      八、贷款业务咨询和受理
      公积金业务咨询热线:0818-12329
      市本级:0818-2389613 
      大竹县:0818-6221471
      宣汉县:0818-5223087 
      开江县:0818-8223278
      万源市:0818-8603559
      渠  县:0818-7226678
      业务受理:达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或受托银行。
      本政策从2019年11月25日起执行。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事指南
    下一篇: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