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支持鼓励来达置业。取消异地缴存职工需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达州市户籍的限制。凡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缴存职工,在达州市城镇规划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并能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合法连续正常缴存证明,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军官、士官,在达州市城镇规划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并能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的,可凭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二、切实提高实际贷款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由40%-50%,调整到50%-60%。
      三、简化业务审批要件。凡在达州市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月工资收入的,不再需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异地缴存职工,继续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降低购改善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五、取消改善性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的限制,只要不是别墅,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六、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9日起执行。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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