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低于5%。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需一致,一个单位的缴存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四)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1月或7月。
(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单位应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应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八)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九)单位如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将影响职工以下权益:
1.欠缴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3.减少利息收入;
4.异地贷款受限。如单位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部分职工在异地贷款将受限(视欠缴情况不能申请或贷款额度较少)。
二、法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三)《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达市金管委〔2022〕2号)
三、缴存范围、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一)缴存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需一致,一个缴存单位的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三)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职工月工资基数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四、各项缴存业务申请受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缴存登记
(一)单位缴存登记
1.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
(1)依法新设立的单位;
(2)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开设单位账户的单位。
2.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登记表原件1份;
(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1份;
(3)加盖公章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5)职工花名册电子档与纸质档原件各1份;
(6)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单位开户须同时建立职工账户,可在网上办理。
(二)个人账户设立
1.申请条件
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缴存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
2.申请材料
(1)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原件1份;
(2)录(聘)用合同或调动文件复印件1份;
(3)开户职工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可在网上办理。
(三)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1.申请条件
(1)因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导致原单位灭失;
(2)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无力补缴但已清算完毕。
2.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3)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市场监督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营业执照的文件等复印件1份;
(4)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缴存业务
(四)汇缴
1. 申请条件
(1)汇缴时间、月缴存额等符合相关规定;
(2)缴存人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网办直接申报);
(2)有汇缴变更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补缴
1.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交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4)其它需要补缴的情形。
2.申请材料
(1)单位出具的补缴申请书(含补缴原因)或补缴情况说明原件1份;
(2)涉及多名职工补缴的,还需提供补缴职工花名册原件1份、电子档1份;
(3)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缴存基数调整
1.申请条件
(1)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发生变化;
(2)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当年尚未发生调整;
(3)缴存人个人账户处与正常状态;
(4)缴存基数一年调整一次(每年1月或7月)。
2.申请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达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积金基数导入表》及《达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积金基数填报汇总表》;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报送加盖公章的《达州市企业单位公积金基数导入表》原件及电子档案1份;
(2)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可在网上办理。
(七)提高缴存比例
1.申请条件
(1)缴存单位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申请提高的缴存比例符合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区间(5%-12%);
(3)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保持一致。
2.申请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书》原件1份;
(2)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可在网上办理。
(八)降低缴存比例
1.申请条件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
(2)缴存单位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3)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符合本市规定缴存比例区间(5%-12%),降比执行时间不得超过2年;
(4)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申请经本单位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保持一致。
2.申请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附职工参会签到册)1份;
(3)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申请缓缴
1.申请条件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符合缓交2年期限等条件;
(2)单位缓交申请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2.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1份(附参会职工签到册);
(3)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缴存信息和账户状态变更
(十)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1.申请条件
(1)缴存单位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信息、经办人等)有误或发生变化的;
(2)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处于非注销状态。
2.申请材料
(1)单位出具缴存信息变更证明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或信息变更相关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原件1份;
(3)单位经办人变更的,还需提供单位授权书;
(4)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一)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1.申请条件
(1)个人账户信息登记有误或个人账户信息发生变化的;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非注销状态。
2.申请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本人持证件原件办理);
(2)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附公安、民政或社保等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
(3)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可在网上办理。
(十二)个人账户封存
1.申请条件
(1)缴存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或破产的;
(2)缴存人与缴存单位中断工资关系;
(3)缴存人与缴存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申请材料
(1)《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原件1份;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或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营业执照的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
(3)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可在网上办理。
(十三)个人账户启封
1.申请条件
(1)缴存人与原缴存单位恢复劳动工资关系的;
(2)缴存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个人账户转移至新缴存单位继续缴存的。
2.申请材料
(1)《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原件1份);
(2)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或新单位聘、录用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可在网上办理。
个人账户转移
(十四)同城转移
1.申请条件
(1)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多个账户的缴存职工;
(2)原单位停缴封存账户已缴至停缴封存时间(原账户已交齐)。
2.申请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2)同城转移申请书原件1份;
(3)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转入单位经办人可在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十五)异地转移
1.申请条件
(1)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跨省、市辖区的);
(2)原公积金账户停缴封存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在新的公积金缴存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
(3)在本市无公积金贷款或在本市虽有公积金贷款,但还款情况一直良好。
2.申请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1份;
(3)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线下窗口或职工本人自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申请提交办理转移业务。
缴存相关业务
(十六)错账调整
1.申请条件
因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
2.申请材料
(1)单位错账调整申请书原件1份;
(2)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办事渠道
(一)归集业务咨询和受理
公积金业务咨询热线:0818-12345
市本级:0818-3091366
大竹县:0818-6221471
宣汉县:0818-5223087
开江县:0818-8223278
万源市:0818-8603559
渠 县:0818-7226678
资金归集科:0818-3091371
信息技术科:0818-3091369
(二)线下业务受理渠道:达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三)线上业务受理渠道:
(1)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
https://www.dzzfgjj.com/)
(2)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六、办理流程
(一)线下办理:申请人携带备齐的资料到公积金窗口,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线上办理:申请人将资料上传后,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