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指南

  •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指南
    特别条款
      1、请缴存职工保证提取资料的真实性。2016年3月17日,我中心与达州市公安局已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对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将纳入《达州市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并依法追究造假资料机构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2、缴存职工被纳入中心《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或账户状态处于冻结的,不能办理提取。

      3、办理提取业务时,除配偶外、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公证书》。
      4、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缴存职工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填写丧偶未再婚承诺书;未婚的现场填写《未婚承诺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
      5限制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所在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重点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在缴存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之外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6、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外地区购房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必须先有购房所在地的户籍后再购房,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除需提供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
      7、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不能办理销户型提取业务,只能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业务。
      8、在直辖市主城区购房的,户籍不在该直辖市主城区范围以内的不予支持。
     
    法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达市金管委〔2019〕2号)
     
    提取的类型、条件、额度及资料
    非销户型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该住房在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2达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都有公积金且一方户籍在购房所在地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3达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缴存职工在异地的户籍所在地购房,缴存人夫妻双方任意有一方缴有公积金的,且缴有公积金的一方户籍在购房所在地,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4、限制多项住房消费行为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多套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选择一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如有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
      5、房屋产权单独所有的,只能提取房屋所有权人一方的住房公积金。
      6、购同一套住房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7、购新建商品房的,必须在网签合同备案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8、购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的,必须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9、拆迁安置房补差价的,必须在补缴被拆迁房屋缴款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1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在获得相关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11、用于购买再交易房的,必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12、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业务,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同一辖区缴存的,需同时办理。
      (二)提取额度
      1、购房一次性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备案日前一个月末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按合同协议中房屋产权共有人各自所占房屋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三)提取资料
      1、购新建商品房
      (1)单位出具核实意见的提取申请表;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表原件;
      (4)购房款发票(付款票据或转账凭证)原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2、购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
      (1)单位出具核实意见的提取申请表;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县级以上房改部门出具的确权批复及加盖当地房改部门公章的集资建房花名册、集资建房合同原件;
      (4)购房款发票(付款票据或转账凭证)原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3、拆迁安置房补差价
      (1)单位出具核实意见的提取申请表;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政府征收部门签订的协议、原房屋的产权证原件;
      (4)购房款发票(付款票据或转账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单位出具核实意见的提取申请表;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房预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5、大修自住住房
      (1)单位出具核实意见的提取申请表;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县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预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4)房屋质量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原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6、购再交易房
      (1)单位出具核实意见的提取申请表;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购房协议、契税完税发票、《不动产权证》原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一)提取条件
      1、2019年11月25日前购房,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户籍在购房所在地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屋在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按年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须在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办理;首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日起,再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夫妻双方在一个自然年度中,只能以家庭为单位提取一次。
      4、限制多项住房消费行为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多套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选择一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如有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
      5、每个自然年度申请过1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从办理租房提取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6、凡有逾期贷款3期(含)以上的缴存人,正常还款二年后,才可申请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7、申请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余额的,需在还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8、在异地(户籍所在地)购房还贷提取按照“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供资料。
      (二)提取额度
      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此前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且不超过最后还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申请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还清贷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提取资料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单位出具核实意见的提取申请表;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2、偿还本市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在异地(户籍所在地)购房贷款本息的
      (1)单位出具核实意见的提取申请表;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
      (4)提供贷款银行加盖业务公章的还贷情况明细表原件(若前一年度办理过还贷提取的,只需打印最近12个月还款明细;以前年度未提取过的,需打印最近24个月还款明细,或打印最近12个月还款明细和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5)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3、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
      (1)单位出具核实意见的提取申请表;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
      (4)提供贷款银行加盖业务公章的最近12个月(含最后一次结清贷款本息的)还贷情况明细表原件或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的票据原件(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中心业务系统数据为准);
      (5)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一)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在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无自住住房的。无房证明资料:已婚的,查询范围包括缴存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离婚协议若明确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提取人的,需要查询该未成年子女房屋登记信息;未婚的,只提供本人的无房证明且当场填写《未婚承诺书》。
      2、缴存人因工作调动,工作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工作所在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正式调动文件或单位人事任命文件办理租房提取。
      3、租住住房的,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每年提取一次。
      4、若缴存人本年度内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方式或因其他住房消费行为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当年不能再办理租房提取。
      (二)提取额度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年提取租金额度不超过18000元(以家庭为单位)。
      (三)提取资料
      1、单位出具核实意见的提取申请表;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四、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属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提取条件
      1、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直系亲属包括缴存人的父母、子女。
      3、重大疾病以医保部门当年公布的范围为准(包括:糖尿病,高血压(Ⅱ期、Ⅲ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分裂症(稳定期),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丙型肝炎除外),肺心病,帕金森氏病,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丙型肝炎)。
      4、突发事件包括火灾、地震、山体滑坡、洪灾等。
      5、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必须在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或突发性事件处置后一年内办理。
      (二)提取额度
      1、办理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其提取额度不超过一年内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且一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2、突发事件的在事故发生后,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账户余额中不超过个人实际负担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资料
      1、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属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单位出具核实意见的提取申请表;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医保部门报账凭据原件;
      (4)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的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2、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属亲属因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单位出具核实意见的提取申请表;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原件;
      (4)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的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五、旧房安装电梯
      (一)提取条件
      建设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办理。
      (二)提取额度
      不超过个人实际负担费用。
      (三)提取资料
      1、单位出具核实意见的提取申请表;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4、建设部门增设电梯的文件原件;
      5、电梯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6、加盖社区或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处公章的费用分摊表、缴款收据(银行转款票据)原件;
      7、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销户型支取
       六、离(退)休的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已足额缴存退休职工到退休时间止的住房积金且办理了账户封存业务。
      (二)提取额度
      全额销户支取。
      (三)提取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七、出国(境)定居的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所在单位已足额缴存该职工到出国(境)定居时止的住房积金且办理了账户封存业务。
      (二)提取额度
      全额销户支取。
      (三)提取资料
      1、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原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所在单位已足额缴存该职工到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止的住房积金且办理了账户封存业务。
      (二)提取额度
      全额销户支取。
      (三)提取资料
      1、婚姻状况证明、法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死亡职工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由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原件;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公证。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二)提取额度
      全额销户提取或转移。
      (三)提取资料
      1、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十、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因被判处刑罚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可提取。
      (二)提取额度
      全额销户支取。
      (三)提取资料
      1、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或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证明;
      3、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可提取。
      (二)提取额度
      全额销户支取。
      (三)提取资料
      1、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3、提取职工本人的本地银行开户的I类账户银行卡。
      十二、提取业务咨询和受理
      公积金业务咨询热线:0818-12329。
      市本级:0818-2389613 
      大竹县:0818-6221471
      宣汉县:0818-5223087 
      开江县:0818-8223278
      万源市:0818-8603559
      渠  县:0818-7226678
      业务受理:达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十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备齐的资料到公积金窗口,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政策从2019年11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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