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州市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实施办法和达州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措施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实施办法》和《达州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措施》已经2016年7月21日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达州市城乡规划局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达州市统计局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达州市国家税务局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8日

     

    达州市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达州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审批的计容建筑面积为基数,在房管部门备案销售未达7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相关部门鼓励、引导企业重新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责成相关部门鼓励、引导辖区内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重新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工作。
    第三条  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时要求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与原公司一致,工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工作。新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以法律文本践诺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前、后债权债务承接关系。
    第四条  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项目土地权属过户手续:土地增值税,原则上按未实现增值处理;契税按原竞得土地的价值予以核缴契税。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由登记注册地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在6个月内以实际分成收入额为标准予以等额补助。
    第五条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国税、地税、人防、消防、房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单位)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登记、税务登记等行政审批、许可以及报件资料手续予以企业名称变更确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与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接,对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予以支持。
    第六条  原市外房地产企业在重新登记注册新企业后,涉及项目土地抵押融资、银行按揭、债权债务纠纷等,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处理。
    第七条  统计部门对新成立房地产企业相关统计工作应加强指导和监督,依法做好统计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专项工作督查组,将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达州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措施
     
      第一条  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家规范的设计技术标准内调整户型结构。即日起建成的商品房非自持部分单层商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在不改变使用功能,经规划、消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可分割销售并确权登记;不具有人民防空、防灾功能的地下泊车位,经规划、消防、人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意,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销售并确权登记。
      第二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2015〕30号)文件中规定的“凡在达州市主城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商品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商品房,每套住房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业主80元/平方米的补助及各县(市、区)按(达市府办〔2015〕30号)文件要求可自行制定补贴标准”政策延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清时限由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前缓至办理预售许可证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免收散装水泥基金;在施工图审查中已明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不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房地产项目的供气、供水、供电、通讯光纤等的安装施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确定施工单位,同等工程计价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市属专业经营单位组织的安装施工。
      第四条  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应贷尽贷。将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的试点工作;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符合减收、免收、退还政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等行政性事业收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经市政府同意后即予清算。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统计部门出具的入库入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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